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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6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郭賜原指定辯護人 廖威斯律師上列被告因行使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1136、11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賜原明知自己無支付消費款項之真意,且所持有之新臺幣(下同)千元紙鈔係偽造之貨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行使偽造貨幣、詐欺之犯意,分別於㈠民國111年4月23日上午3時20分許,搭乘由不知情之黃子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至址設屏東縣○○市○○路0段00號之「伯樂檳榔攤」,佯以編號「HR484268」之千元偽鈔,向告訴人即檳榔攤店員吳霜霜購買價值為100元之「雲絲頓」品牌香菸1包,使告訴人吳霜霜陷於錯誤,交付香菸1包並找付900元現金與被告,嗣經告訴人吳霜霜發現所收受之千元紙鈔為偽鈔,進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㈡111年4月24日上午5時19分許,佯裝有付款之真意,在高雄市○○○路00號前搭乘告訴人沈盈迪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計程車,至屏東縣○○鄉○○街000號附近下車時,經告訴人沈盈迪告知車資為1,200元後,即交付千元偽鈔1張,並稱所餘200元將回家拿錢來交付,使告訴人沈盈迪陷入錯誤,即讓被告下車返家,嗣經告訴人沈盈迪在現場留待10分鐘後未見被告返回現場還款,且無法聯繫上被告,始查見所收穫之千元紙鈔為偽鈔,遂報警處理而查悉前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96條第1項行使偽造貨幣罪、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已於112年3月10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7、87至95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涂裕洪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案由:行使偽造貨幣等
裁判日期:2023-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