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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1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0號原 告 蔡孟佑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律師被 告 何明昌被 告 黃孟祥被 告 黃孟祥之法定代理人被 告 藍宥絜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藍大興被 告 周柏杉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周昶志被 告 林承傑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綵琪被 告 林岳昇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林如芳

林文偉被 告 李承恩被 告 李庭緯被 告 兼上 二 人法定代理人 何秋雯被 告 蕭士穎被 告 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蕭明勝

謝文英被 告 黃偉庭

林希蓁上列被告因重傷害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8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