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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8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09號原 告 吳秋月被 告 陳建國

李美慧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訴字第423號遺棄屍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爰依首揭規定之意旨,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3-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