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124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124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宋紹敏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87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宋紹敏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陸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宋紹敏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智識成熟之成年人,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使用本案機車,卻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居於所有人之地位,而將本案機車過戶(轉典當)處分予他人,足見其法治觀念顯有不足,其未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行為,殊值非難,且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亦容有可議之處;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之動機、所侵占財物之價值、自述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將本案機車侵占入己,該機車核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本應予沒收之,惟本案機車被告亦已支付一定款項,自不宜就原物諭知沒收,然扣除被告已分期繳納之款項新臺幣(下同)9,688元,本件犯罪所得應為16萬4,696元(計算式:174,384元-9,688元=164,696元),且未扣案,亦未發還或賠償告訴人,為避免被告因犯罪而坐享所得,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上述犯罪所得為現金,並無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且金額已屬確定,自毋庸記載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5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794號被 告 宋紹敏上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宋紹敏於民國112年6月17日,以分期付款之方式,向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位於屏東縣○○鄉○○路0段000號的特約商「品豪重車車業行」購買車號000-0000號APRILIA廠牌SRGT200款式的普通重型機車,價金為新臺幣(下同)17萬4384元,採36期分期清償,每期應繳納4844元,且依分期付款約定書第4條之約定,該機車之所有權在價金全部清償前,仍保留在品豪重車車業行之受讓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宋紹敏明知該機車為他人即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於112年6月21日持有該機車之持有使用權利後,被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侵占之犯意,於112年9月5日繳納第2期的分期款項即拒不繳納分期款,再於113年1月8日,將該機車過戶予他人之方式,侵占該機車得逞。

二、案經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告訴狀及告訴代理人黃淳蘭指訴指之情節相符,並告訴人提出之被告簽立的「零卡分期申請書暨分期付款約定書及行照影本」、「告訴人與品豪重車車業行簽立的應收帳款收買暨管理合約書」、「被告之繳款明細表」、「告訴人催告被告返還機車暨清償全部分期款之信函」、「上開機車補換照日期資料」及本檢察官調取之上開機車車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綜上證據,被告自白有侵占犯行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宋紹敏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檢 察 官 王光傑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5-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