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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侵附民字第 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侵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BQ000-A113140

BQ000-A113140A被 告 李群威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前揭刑事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民事陳報狀在卷(見附民卷第25頁)可佐,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佩真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