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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交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楊玉娟

林文雅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孟陽律師被 告 潘榮華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號:112年度交訴字第1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潘榮華被訴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175號),經原告楊玉娟、林文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被告前揭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已具狀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聲明縮減暨聲請移送狀在卷可佐(見重附民卷第37至38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林鈺豐法 官 吳品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君融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