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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易字第 8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原易字第80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邱伯駿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謝弘章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8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檢察官起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邱伯駿因家暴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與告訴人曾玉婷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民國114年1月16日和解筆錄、114年2月10日撤回告訴狀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至4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曾思薇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207號起訴書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25-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