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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原金簡字第 7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1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韓賢智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應予補充更正。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7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被告韓賢智於判決前曾委任辯護人李靜怡律師為選任辯護人,此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附卷可稽。本院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漏列「選任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法扶律師)」,應予補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