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18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杜志榮指定辯護人 顏子涵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2893號),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志榮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杜志榮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8日裁定羈押,因被告將於同年10月23日轉往法務部○○○○○○○○○○○另案執行,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於偵查中,經聲請人於113年10月8日向本院聲請羈押被告獲准,自同日起執行羈押在案。茲聲請人以被告於113年10月23日轉入法務部○○○○○○○○○○○另案執行,其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先於113年10月22日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在卷可按,核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