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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偵聲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7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長紘

住屏東縣○○鄉○○路000號(萬丹戶政 竹田辦公室)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偵字第1935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長紘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被告吳長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裁定准予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又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2項後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茲聲請人以被告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等語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羈押,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准予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2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沈婷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