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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單禁沒字第 10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0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不詳上列聲請人因姓名不詳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103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無主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檢驗後淨重零點零壹柒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又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亦查無其他犯罪嫌疑人時),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因屬無主之違禁物,可無庸有裁判之主體,而逕依檢察官之聲請單獨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警大隊員警於民國109年12月2日6時35分許,在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查獲吳國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場曾查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然吳國基否認為其所有,且查無何人所有等情,業經本院核閱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下稱屏東地檢署)111年度執沒字第1559號卷內之本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105號裁定、屏東地檢署109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偵查卷宗(見偵卷第6頁至第6頁反面)、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刑案偵查卷宗(見警卷第11頁)等屬實,當無從再以該毒品追訴犯罪。而上述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檢驗後淨重0.017公克),經送鑑定結果,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1月4日之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等件在卷可憑,上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上開包裝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因與其內所殘留之甲基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部分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裁判日期:2024-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