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宗欽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81號、112年度偵字第15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臺幣壹仟元壹張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行使偽造貨幣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01號為不起訴處分,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1,000元紙幣1張,其上記載玩具印刷廠字樣,有警卷偵辦刑案照片2張、扣押物品清單可證,屬偽造之通用貨幣,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第200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0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