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皇智選任辯護人 陳宏哲律師(法扶律師)
宋孟陽律師(法扶律師)吳佩珊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尤信予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法扶律師)
陳韋樵律師(法扶律師)吳金源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宋旻諺選任辯護人 呂文文律師
朱中和律師訴訟參與人 陳筠涵 (住居詳卷)代 理 人 陳意青律師
謝佳蓁律師訴訟參與人 周沛琪 (住居詳卷)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7日、同年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各關於如附表一、二「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各更正為如附表一、二「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裁判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雖有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惟經核係關於誤寫、脫漏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依前述說明,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品穎附表一:本院114年9月17日裁定部分原裁定位置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三編號4 甲97至甲98 甲97至甲99附表二:本院114年9月22日裁定部分原裁定位置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二標題 本案罪責事項之證據 本案科刑事項之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