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313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廖婉菻選任辯護人 廖柏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1月27日113年度易字第313號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廖婉菻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狀。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廖婉菻(下稱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以113年度易字第313號判決有罪,該判決於115年2月2日送達予被告同居人收受乙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39頁)。嗣被告於1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刑事聲明上訴狀,惟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揆諸上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