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聲字第 1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45號聲 請 人 邱郁雯 年籍詳卷被 告 許榮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被訴過失重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聲請參與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邱郁雯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榮源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33號),認涉犯刑法第284條過失重傷害罪嫌,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列得為訴訟參與之案件。本件被害人曾大衛因癱瘓而有不得已之事由,無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聲請人邱郁雯為被害人之配偶,為瞭解訴訟程序進行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料內容,並適時向法院陳述意見,以維護訴訟權益,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等語。

二、因過失犯罪行為而致重傷之罪,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被害人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過失重傷害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33號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84條前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而過失重傷害罪嫌,現由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22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上開被訴罪名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所定之罪,且被害人因頸椎創傷而有四隻肢體運動障礙,目前四肢運動不能,聲請人為被害人之配偶等情,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被害人之身心障礙證明等資料在眷可證,經核與前開聲請訴訟參與之主體適格要件相符。復經本院於準備程序中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均表示無意見等節,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參與本案訴訟利益等一切情事,認為准許聲請人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送文德

裁判案由:聲請參與訴訟
裁判日期:202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