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374號聲明異議人即受 刑 人 蘇本元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處分(101年度執更岱字第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裁定停止審理,茲該停止審理因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所定期限屆至,本院爰依法回復審理,先此敘明。
二、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
三、按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其立法目的,在於以聲明異議,得請求法院裁定變更或撤銷檢察官不當之執行指揮,期無錯誤。是以倘該具有爭議性之執行指揮已自動取消或停止而不復存在時,該聲明異議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或救濟之實益,應駁回其聲明異議。
四、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蘇本元(以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2年度訴緝字第69號判決判處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2年度上訴字第3902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由最高法院以83年度台覆字第243號覆判核准而確定,並於民國83年2月18日入監(自83年10月7日起算)服刑,嗣於95年3月17日假釋出監後,因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撤銷假釋執行殘刑25年,執行期間自101年1月11日起至126年1月10日止(指揮書案號:101年度執更助岱字第8號)。又因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13年確定,執行期間接續上開殘刑,而自126年1月11日起至129年9月10日止(指揮書案號:101年執助岱字第80號)、129年9月11日起至142年9月10日止(指揮書案號:102年執岱字第5708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然於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2號判決後,檢察官已主動停止上揭殘刑25年之執行,並註銷前開101年執助岱字第80號、102年執岱字第5708號執行指揮書,改以101年執助岱字第80號之1、102年執岱字第5708號之1執行指揮書自115年3月15日起執行前開有期徒刑3年8月、13年,嗣再以101年度執更助岱字第8號之1執行指揮書插接執行上揭無期徒刑之殘刑(應執行殘刑若干尚未定),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1年度執更助岱字第8號之1、101年執助岱字第80號之1、102年執岱字第5708號之1執行指揮書附卷可稽,是以,聲明異議人原本聲明異議之客體已因檢察官之主動停止執行(亦即變更執行順序)而不復存在,揆之前開說明,聲明異議人原聲明異議之客體既已不復存在,其聲明異議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亦無救濟之實益,故而,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