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25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詹億元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13年度易字第160號),聲請保外就醫,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謂羈押之被告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係指該羈押之被告現在罹有疾病,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無法使之痊癒復原而言。
二、查聲請人即被告詹億元前經本院裁定聲請人應自民國113年2月23日起執行羈押3月在案,聲請人固聲請保外就醫,然經核閱本案卷證,聲請人先前之虞逃、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等羈押事由仍存,並有續行羈押之必要。又經本院向法務部○○○○○○○○衛生科聯繫、確認後,該科科長回覆略以:聲請人目前情緒上有泛焦慮症的問題,都有持續提供藥物。至於聲請人左膝部分確不方便,經過戒護至醫院之醫生診斷,建議聲請人可開刀治療,但目前並沒有急迫性,且所內有持續提供藥物、亦可經由聲請人申請後提供拐杖和步行器等輔具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足認聲請人仍得仰賴上述方式接受看守所內之醫師或護送醫療機構醫治,自無聲請人若非離開看守所,在外治療,便無法使其所罹患疾病痊癒復原之情形可言。是聲請人聲請保外就醫,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