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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22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22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葉錦陽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被 告 陳玉菁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被 告 林勝裕選任辯護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柯靖邑選任辯護人 何明諺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陳宏育選任辯護人 周振宇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222、8250、8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五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十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5人被訴貪污案件,前經本院審結,並訂於民國115年9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裁判案由:貪污
裁判日期:2026-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