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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48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子軒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子軒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羅子軒已預見將其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會用以收受及提領詐欺所得財物,且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不違背其本意,竟基於幫助一般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將其名下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予網路上身分不詳之人(無證據證明為未成年,下稱行騙者),行騙者取得本案帳戶帳號後,與LINE暱稱「謝金河」、「林雅莉(財富密碼)」、「晶禧專線客服NO.122」等人,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於不詳時間,在社群軟體臉書網頁上投放「想要領取飆股、學習投資,點進來加入我們」之不實廣告,適李鵬翔於民國112年4月間之某日時許,上網瀏覽該則不實之投資廣告,並點擊該廣告所提供之網址並與對方聯繫後陷於錯誤,即依指示分別於112年5月17日9時28分許及9時29分許,各將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100萬元(合計300萬元,下合稱本案詐欺款項)匯入本案帳戶。

二、羅子軒遂依指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原有幫助犯意層升為基於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欲轉帳本案詐欺款項,然於112年5月17日某時許,發覺無法轉匯或提領,就在於112年5月17日09時至10時許,電話聯繫永豐銀行屏東分行行員莊秋月何以本案帳戶無法轉帳,適莊秋月於同日上午接到不同男子來電詢問本案帳戶何以無法轉帳而察覺有異,經莊秋月電詢李鵬翔所屬之台北富邦銀行行員後,發覺李鵬翔係因受騙而匯款,李鵬翔後於當日晚間前往報案。翌日即112年5月18日,本案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羅子軒又於112年5月19日09時至10時許,前往永豐銀行屏東分行,擬以臨櫃方式提領本案詐欺款項,然因本案帳戶已遭警示無法提領而未遂。

理 由

壹、罪刑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羅子軒坦承有賣本案帳戶給不詳之人而犯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未遂等情,惟否認有為正犯犯行,辯稱:我有去銀行臨櫃,但我是要轉帳工程款給別人等語。是本件應審究者即為:被告有無依指示提領本案詐欺款項?而有無詐欺取財、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經查:

㈠被告基於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5月17

日9時28分前某時許,交付本案帳戶予行騙者,行騙者將本案帳戶作為人頭帳戶,嗣被害人李鵬翔遭詐騙後將本案詐騙款項匯入本案帳戶等情,業據被告坦承在卷(本院卷第125、131頁),核與被害人於警詢及檢詢之證述情節相符(警卷第7-10頁、偵卷第29-31頁),並有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114年11月12日永豐商銀字第1141110706號函暨本案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本院卷第81-85頁)、永豐銀行114年11月12日永豐商銀字第1141110706號函1份(本院卷第95頁)、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卷第19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警卷第21-22頁)、網路銀行匯款畫面截圖(警卷第23頁)、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警卷第24-26頁)在卷可考,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故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已著手提領本案詐欺款項,但因行員攔阻而未遂⒈細觀本案帳戶之交易明細(本院卷第85頁),本案帳戶於112

年5月17日上午9時1分許遭轉出102元後,餘額僅剩398元,被害人隨即於同日上午9時28分、29分許匯入300萬元,堪認本案帳戶內幾乎全部之款項均為被害人受騙之金錢,故本案帳戶內既幾無餘款,如果不是受指示,應無提款必要。

⒉證人即永豐銀行屏東分行行員莊秋月於偵查中證稱:被告於1

12年5月17日上午9時至10時許,有來電說本案帳戶不能轉帳,後來又有一名男子來電說本案帳戶不能轉帳,但我發現前後2通電話的男子聲音不同,我就懷疑為何一個帳戶會有不同人來詢問,我就去查詢該帳戶有錢進來,對方急著把錢轉出去,就持續打電話進來說要線上設定約定轉帳帳戶,我們就向富邦銀行反應本案帳戶有問題,富邦銀行的匯款戶在112年5月17日晚上才正式去報警,本案帳戶後於112年5月18日被列為警示戶,被告再於112年5月19日上午就到分行想要臨櫃提領本案帳戶內的現金等語(偵卷第97頁),復本院函調永豐銀行關於被告於112年5月17日至19日與銀行客服之通話紀錄,永豐銀行函覆表示被告於112年5月17日共撥打3次客服電話,有永豐銀行115年4月21日作心詢字第1150330704號函1份可佐(本院卷第95頁),經本院當庭勘驗前開3個電話錄音檔,勘驗內容詳如附表,有本院勘驗筆錄可佐(本院卷第116-124頁),可知被告數次向客服反應要在當日匯出裝潢款,但本案帳戶網路銀行顯示無法轉帳之問題,並表示曾去電屏東分行,但分行表示查不出問題等情,再參以被告坦承確有於112年5月19日上午前往銀行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而可以補強證人莊秋月之證述為真。足見被告於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至10時許即去電銀行詢問為何本案帳戶無法轉帳,時間點在被害人匯入本案詐欺款項(即112年5月17日上午9時28分、29分)後不久,因當時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幾乎全部都是被害人受騙之金錢,顯見被告於112年5月17日曾登入其網路銀行欲轉匯款項,堪認確已著手提領本案詐欺款項,但因行員攔阻未遂;而被告再於112年5月19日上午親自臨櫃欲提領本案帳戶內款項,益徵其著手提領本案詐欺款項,但因本案帳戶成為警示帳戶而未遂。

⒊至被告辯稱不是車手,臨櫃當天是跟行員說把錢退還給對方

等語(本院卷第115頁),且證人莊秋月證稱被告臨櫃當天,以為他把錢退還給被害人,就沒有刑事責任等語(偵卷第98頁),可以推認被告應有向行員表示要把錢退還給被害人等語。然觀附表所示第1通電話譯文,被告向客服表示「網路銀行顯示餘額不足,無法轉帳」,第3通電話譯文提及「為何銀行會把款項扣住呢?因為轉不出去,而且餘額不足,但是裡面明明就有錢」,倘若是要退還款項,應該會先懷疑為何帳戶內出現不明之款項,並請銀行代為退回匯款人即可,被告卻未提出質疑,反而急著想要把款項轉出;又證人莊秋月證述被告臨櫃當天目的是要提領帳戶內的現金等語(偵卷第98頁),佐以證人即被害人證述被告臨櫃時,仍在電話中表示無法提領款項,並要求其向警察說明不實的匯款原因等情(偵卷第31頁),益徵其目的不是只要退還款項,其真意係要轉出本案詐欺款項。是以,被告上開所辯,顯不足採。

㈢被告依指示提領本案詐欺款項時,主觀上已從洗錢、詐欺之不確定故意轉為直接故意:

⒈被告案發時已預見本案帳戶可作為金融犯罪使用

被告自陳為取得5萬元之利益,而將本案帳戶提供給行騙者,故坦承有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等情(本院卷第115頁),再參以被告自陳高中肄業、曾為遊覽車司機及企業社負責人(本院卷第137頁),衡酌其智識能力、工作經驗,堪認被告對行騙者利用人頭帳戶、車手收取詐欺贓款、洗錢等犯罪手法有所認識,是被告行為時應有預見本案帳戶會被作為詐欺、洗錢之犯罪工具,而有不確定故意。

⒉被告已預見本案帳戶內款項之詐欺所得財物,卻依指示配合

行騙者詐騙被害人以提領匯入之詐欺款項,犯意層升為直接故意⑴被告已預見本案帳戶內款項之詐欺所得財物

被告於審理中供稱:我將本案帳戶賣給網路上的不明人士等語(本院卷第115頁),衡酌被告前述之智識能力、工作經驗,其主觀上應已預見如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無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即可造成不易查明贓款流向而隱匿犯罪所得去向之效果,且不能確信其已預見之犯罪風險不發生。

⑵被告知悉本案帳戶內款項不是裝潢款

被告辯稱以為匯入的款項是客戶的裝潢款等語(本院卷第131頁),惟對於匯入的款項取得原因說法前後不一,先稱為不明款項(偵卷第49頁),又改稱有朋友「阿昌」要匯款給我,打開手機APP發現有1筆300萬元的款項匯入通知(本院卷第45頁),後稱是客戶「阿宏」匯入的工程款,但以為僅匯入80萬元,在臨櫃辦理前,都不知道是匯入300萬元(本院卷第115、131、133頁),則匯入的款項是否為裝潢款,顯然有疑。況且,被告對於「阿宏」之人說詞反覆,時而表示「阿宏」跟我說已經匯入款項,但我的錢怎麼還沒匯出,需要匯入工程款,他才要幫我做(本院卷第115頁),時而表示是「阿宏」和客戶匯入款項,要再把錢轉給另一個工程行(本院卷第133頁),足見被告對於款項之流向說詞矛盾,且被告也不知道客戶「阿宏」的真實姓名或合作的工程行名稱(本院卷第115頁),則「阿宏」及客戶是否真實存在,即屬可疑。另外,被告自陳其獨資之工程行早已於案發前即111年停止營業(本院卷第135頁),且該工程行之營業項目為汽車零件、汽車百貨批發,有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參(本院卷第143頁),足見被告獨資之工程行於案發時已停業,且經營項目與舊屋修繕、裝潢無關;又被告對於舊屋修繕需要何種材料,表示有水泥、牆壁貼皮、衛浴設備,還有一些我不會講的專有名詞(本院卷第134頁),倘若被告確實有經營舊屋修繕,被告應相當熟稔其經營項目及客戶名,惟被告卻無法說出,難認被告確實有經營舊屋修繕、裝潢工程。綜合上情,被告既無經營舊屋修繕、裝潢工程,且對於本案帳戶內之款項取得原因、流向說詞反覆,可認其辯稱本案帳戶內款項是裝潢款一事為臨訟置辯之詞,難認為真實。從而,可以推認被告知悉本案帳戶內款項不是裝潢款。

⑶被告依指示配合行騙者詐欺被害人並欲提領款項,具詐欺、

洗錢之直接故意再者,證人即被害人於偵查中證稱:我於112年5月17日匯款至本案帳戶後,晚上發現被騙就報警處理,翌日可能因為詐騙集團的人不能用網路銀行轉帳,就叫人到銀行臨櫃提領本案詐欺款項,後來永豐銀行就找警察到現場,警察撥打電話給我稱有人到現場要提款,該名提款的人要跟我講話,故意在電話中問我說「你裝潢的錢到我的帳戶,現在不能提領」,並要求我跟警察說這筆錢確實是裝潢的錢等語(偵卷第31頁),參以被告自陳於112年5月19日去銀行時,有與被害人通電話,但不認識對方,我以為他是我的客戶,就請他跟行員說無法退款給他等情(本院卷第136頁),而足資補強證人之證述,可知被告明明不認識被害人,又依前述,被告已知悉帳戶內款項並非裝潢款,卻要求被害人向警察表示「帳戶內款項是裝潢款」,不僅刻意掩飾本案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的理由,甚至配合行騙者,以虛構的事實向被害人繼續施用詐術,以便取得本案詐欺款項,並逃避追查,如果被告不知道是詐騙,應無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之可能,堪認被告之犯意已提升為直接故意。

㈣基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所辯均為卸責之詞,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⒈新舊法比較之相關法律規定及實務見解:

⑴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主刑之重輕,依第33條規定之次序定之;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刑之重輕,以最重主刑為準,依前二項標準定之,刑法第35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定有明文。

⑵復按犯罪在刑法施行前,比較裁判前之法律孰為有利於行為

人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一切情形,比較其全部之結果,而為整個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益之條文(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號判決、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法律變更之說明:

⑴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同年0月00日

生效施行後,又於113年7月31日再次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

⑵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①修正前第14條第1項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②112年6月14日修正前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

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經減輕後其處斷刑為「6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499萬9,900元以下罰金」。

③修正前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

重本刑之刑」,是以詐欺取財罪作為特定犯罪之洗錢行為,最高宣告刑僅得量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⑶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①就修正後洗錢行為,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

,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②修正後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雖增加自白階段之限制及如有所得須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限制,才能減輕其刑,但也有條件增加再次減輕其刑,甚至免除其刑之依據。經減輕後其處斷刑為「4年11月以下有期徒刑,併科4,999萬9,900元以下罰金」。

③本法修正後刪除第14條第3項規定「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

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故最高宣告刑不受特定犯罪之刑度所限制。

⒊查,被告偵查及歷次審理中均否認犯罪,修正後規定最高刑

度與修正前相同(均為有期徒刑5年),最低度有期徒刑之刑度較重,並未較有利於被告,即使修正後之最低度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亦因其刑度仍重於修正前最低度刑之規定,而未對被告較為有利,是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㈡按刑法上所謂幫助他人犯罪,係指就他人之犯罪加以助力,

使其易於實施之積極的或消極的行為而言,如在正犯實施前,曾有幫助行為,其後復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即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其前之低度行為應為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仍成立共同正犯,不得以從犯論(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3279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業已加入犯罪之實施,已如前述,其部分不再論以幫助,先此敘明。

㈢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起訴書論罪欄雖漏未論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惟此部分犯罪事實,已於起訴書載明甚詳,業經本院告知前揭論罪之罪名(本院卷第114頁),可認已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本院自當一併審理。

㈣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應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3

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然LINE暱稱「謝金河」、「林雅莉(財富密碼)」、「晶禧專線客服NO.122」等人雖係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對被害人施用詐術,然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被告有實際參與此部分之詐騙行為,或知悉行騙者有2人以上,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主觀上知悉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已達3人;且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知悉被害人在網路上被詐騙之過程,自難認被告主觀上知悉詐欺集團成員係以網路網路對公眾散布之方式詐欺被害人。從而,基於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自無從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應認被告僅有普通詐欺取財犯意,無從論以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公訴意旨尚有誤會。考慮到起訴法條已告知被告之罪名為加重詐欺,罪名之內容也涵蓋普通詐欺,因認就被告涉犯輕罪普通詐欺部分,本院已經告知,且無礙被告行使防禦權,本院自得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行為觸犯詐欺取財罪、一般洗錢未遂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一般洗錢罪處斷。

㈥共同正犯

被告與收取本案帳戶之行騙者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㈦刑之減輕事由

被告本案所為係一般洗錢之未遂犯,考量被告上開犯行之所生危害較既遂犯為輕,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㈧科刑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知悉行騙者取得本案帳戶係要犯罪使用,仍提供本案帳戶予行騙者使用,且知悉本案詐欺款項非裝潢款,卻配合行騙者之說詞行騙被害人,欲藉此提領本案詐欺款項,其主觀惡性顯然較不確定故意大,其行為使偵查機關對於詐欺犯罪之追查產生斷點,有害於金融秩序及金流透明,又被告造成被害人1人受有300萬元之財產損害,數額甚鉅,幸因行員即使攔阻而未及提領,責任上限應為中度刑偏輕。參酌被告偵查中否認犯行,審理時僅坦承交付帳戶之幫助詐欺、洗錢犯行,仍否認有詐欺取財、洗錢未遂犯行,犯後態度非佳,無法據此減輕其刑;惟被告僅有妨害自由遭法院判處拘役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6頁),素行尚佳,可酌減其刑;再衡酌被告自陳之經濟狀況、教育程度及家庭生活情形(本院卷第137頁)之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貳、沒收被害人匯入之本案詐欺款項同為本案洗錢財物及被告之犯罪所得,惟被害人已自行向永豐銀行申請發還300萬元,有永豐銀行114年10月29日永豐商銀字第1141023709號函1份可佐(本院卷第59頁),此部分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文書提起公訴,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

稱謂對照表:

稱謂 簡稱 銀行客服人員 客 銀行櫃檯人員 銀 被 被 語音 語◎光碟檔案名稱:0517第一通◎檔案長度:03:39譯文內容 客:客服中心您好,敝姓周,很高興為您服務。 銀:你好,電話上有個羅先生,他要詢問有關網路銀行的 部分。我把電話轉接過去喔。 客:好。 銀:再麻煩您協助,謝謝。 客:客服中心您好,敝姓周,很高興為您服務。 被:喂,你好,我想問一下我的網銀怎麼沒辦法轉帳啊?客:請問您貴姓怎麼稱呼? 被:我姓羅。 客:羅先生您好,請問身份證字號? 被:A。 客:是。 被:130646。 客:好。 被:579。 客:請問您轉帳的時候有出現什麼錯誤訊息嗎? 被:餘額不足。 客:餘額不足嗎?我幫您查您的餘額喔。 被:好。 客:核對一下您的大名叫做? 被:羅子軒。 客:那您有一個四位數的服務密碼,我帶您到語音,您幫 我用電話按鍵按壓您的密碼喔。 被:四位數嗎? 客:對,請稍等。 語:請輸入您四位數字的電話服務密碼。 (按壓按鍵聲) 語:您的密碼已確認完成。請稍後將轉接專人為您服務 。 客:羅先生,謝謝您的密碼驗證,麻煩您稍等一下我調閱 資料喔。 被:好。 (02:55) 客:羅先生,不好意思讓您久等了,我這裡幫您確認您的 帳戶目前沒有辦法使用喔。 被:為什麼? 客:原因的話客服沒有在現場,如果您要確認的話,您要 到分行臨櫃做查詢喔。 被:要到分行臨櫃做查詢嗎? 客:對,您幫我本人帶您的雙證件,就身份證、第二證件 ,雙證件跟手機,到分行臨櫃做查詢。 被:雙證件跟手機? 客:對,要本人喔。 被:要本人跟手機嗎? 客:對。 被:好,OK。 客:好,再麻煩您。 被:謝謝。 客:謝謝,祝您順心,再見。◎光碟檔案名稱:0517-第二通◎檔案長度:01:09譯文內容 客:客服中心您好,敝姓夏,很高興為您服務。 被:喂,你好,我剛剛有去電永豐銀行,我要問我的網銀 轉帳問題,他說要回電給我,到現在還沒回電。 客:請問一下怎麼稱呼您? 被:我姓羅,羅子軒。 客:羅先生您好,可是不好意思,我看您撥的是屏東分行 的電話,我這邊是客服中心。 您是打屏東分行嗎,還是打到客服中心呢? 被:屏東分行。 客:屏東分行是不是,那您稍等一下,那您的身份證字號 給我一下好嗎,您身份證字號是? 被:A。 客:A。 被:130646。 客:130646,然後? 被:579。 客:579,然後您說剛有打到屏東分行這邊去,然後他們 ,那是什麼樣的問題呢? 被:就是我的網路銀行沒辦法轉帳,沒辦法使用。 客:沒有辦法使用,好好,沒問題,那我等一下來跟您做 ,我這邊幫您通知要請他們跟您做回覆好不好,不好意思。 被:嗯,好,謝謝。 客:好,謝謝,祝您順心,再見。◎光碟檔案名稱:0517第3通◎檔案長度:06:46譯文內容 客:客服中心您好,敝姓陳,很高興為您服務。 被:你好,我想問一下我的網銀,為什麼沒辦法轉帳? 客:請問怎麼稱呼您? 被:我姓羅。 客:羅先生你好,麻煩提供身分證幫您確認一下喔。 被:好,A。 客:是。 被:130646。 客:是。 被:579。 客:請問您的大名是? 被:羅子軒。 客:這邊先帶您進入語音系統,麻煩幫我按壓四個數字的 密碼做查詢。 被:好。 客:稍等我一下,我先確認一下您,今天是不是有來電確 認過呢? 被:有,但是因為他,我...,就是你不是跟我說什麼我 的帳戶有問題嗎?但是我致電那個什麼,就是分行,他跟我說他們查不出什麼問題。 客:分行有回電給您了嗎? 被:有,有,有,有,有。 客:然後分行回覆的話是什麼樣的問題? 被:他說沒有問題啊,但是我的網路,網路銀行確實有問 題,就是有客戶明明就是有轉帳給我,但是為什麼我轉不出去? 客:所以分行是什麼時候跟您回覆可以確認一下嗎? 被:大約四點多。 客:四點多? 被:對,四點多,我看一下,我看一下通話紀錄,等我一 下,大約四點十一分左右。 客:你先稍等我一下,我確認一下。 被:嗯。 客:羅先生,不好意思讓你久等,抱歉,我這邊跟分行的 主管確認過,因為這個部分人員稍早的時候有回覆給您,是會在明天早上的部分跟您做一個電話的回覆這樣子。那還是說可以等明天早上我們的人回電給您說明嗎? 被:因為我的客戶現在在問我原因,是為什麼會這樣,因 為他很急著就是要裝潢。 客:但是這個的話還是要。 被:有辦法現在查嗎?因為我也不知道到底為什麼會這樣 。 客:但是...因為... 被:乾脆原款項你直接退回去給那個客戶好了,可以嗎?客:您這個款項是到屏東分行匯的嗎? 被:不是啊。 客:不是嗎? 被:我怎麼知道客戶去哪裡匯的? 客:但是,所以您現在的要求是要把... 被:對,你就乾脆款項直接退回客戶,然後我再叫他,對 ,就直接退回去給客戶。 客:款項退回給客戶,所以今天是您有匯款這樣子嗎? 被:對。 客:不好意思,聲音有點斷訊。你好,有聲音嗎? 被:喂。 客:這樣有,這樣有。 被:太好了,你剛說什麼? 客:我的意思是說這個款項是您今天匯出的嗎? 被:我今天匯出的?不是啊,不是啊。 客:不是? 被:怎麼一直叫我今天匯出的? 客:不然是什麼款項呢? 被:我的網銀沒辦法用啊,那我怎麼匯出? 客:網銀沒辦法用的話,這個要跟分行那邊去做確認耶, 那因為我這邊剛跟分行確認過,是會由分行的這個人員明天早上會跟您做一個回覆這樣子。 被:對,我知道,這個我知道,我的意思是說我現在可不 可以請你,請你們總行,就直接把這筆那個錢,就是直接退回去,他轉帳給我的那個帳號。 客:款項我們沒有權利直接幫您做扣款執行。 被:那這樣子我要怎麼處理?最快,最快的方式我要怎麼 處理?一定要等到明天嗎? 客:對我這邊... 被:像我客戶那邊我交代不過去啊。 客:那這邊跟分行確認確實是要等到明天耶。 被:因為今天那個什麼分行那邊跟我說,就是我的原開戶 行跟我說沒有問題,我找,就是我找一點不是有致電到總行嗎?他有幫我轉接到總行,總行就是你們卻說我的帳戶有問題,到底是哪裡有問題? 客:不好意思,又突然沒聲音了喔。有聽見嗎? 被:喂喂喂,你再說一次。 客:有,我先說,但是因為這個部分我們確認過,確實它 如果暫時沒有辦法使用的話,就要由分行這邊協助確認,看後續怎麼做解除這樣子。那因為應該是人員剛剛也有跟您做說明這樣子。 被:對,他跟我說明天啊,但是因為我剛剛我客戶又打電 話給我了,那所以我才說好,我問一下銀行,他們怎麼處理。 客:您留個電話,我再請分行跟您再說明一下。 被:有有有,分行那邊我有留電話了,啊然後現在。 客:因為款項我們沒有辦法由我們這邊幫您匯出,所以如 果說。 被:一定要由分行,分行就可以是不是?分行也沒有辦法 ,因為這個款項如果說在您的帳戶裡,我們是銀行端沒有許可權限把款項直接退回的。 被:嗯嗯嗯,那為什麼銀行會把我的款項扣住呢?因為我 轉不出去耶,而且餘額不足,但是裡面明明就有錢。 客:那這個還是再請分行回覆給您好了,那您的聯絡電話 可以再提供一次嗎? 被:好。 客:不好意思,電話是? 被:0905。 客:是。 被:喂? 客:有有聽見。 被:有聽到嗎? 客:有。 被:喂,0905。 客:是。 被:598。 客:是。 被:261。 客:那我再請人跟您做回電。 被:好,那盡量能早就早好不好? 客:好,謝謝喔。祝您順心,再見。 被:嗯。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高市警左分偵字第11272473900號卷 偵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622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348號卷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