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06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尤○禮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尤○禮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2月25日宣判,茲因此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15年3月10日10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