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6號113年度訴字第5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文宏選任辯護人 柳馥琳律師被 告 洪志明選任辯護人 梁家豪律師被 告 洪明欽選任辯護人 吳佳融律師被 告 郭玉卿選任辯護人 林孟萱律師被 告 柯佳銘選任辯護人 趙禹任律師被 告 施雅萍選任辯護人 孫安妮律師被 告 辜仁信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張錦昌律師被 告 陳育恩選任辯護人 黃勇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96
8、6919、8593、10059號)、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2392、16505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165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參日上午十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本案被告游文宏、洪志明、洪明欽、郭玉卿、柯佳銘、施雅萍、辜仁信、陳育恩被訴強盜等案件,原訂於民國115年7月1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惟因卷證繁雜之故,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之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基此事由,認為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潘郁涵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