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9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至馻選任辯護人 李明峯律師
陳樹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9039號、113年度偵字第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至馻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之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罪,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並應接受法治教育參場次。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藥品、封口機壹臺及小米手機壹支(含SIM卡壹張,IMEI:000000000000000)均沒收。
犯罪事實曾至馻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動物用原料藥及抗生素等動物用藥品(下合稱本案藥品),包裝均未標示廠商名稱、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日期、產地等資訊,乃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動物用藥品,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之偽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之犯意,自民國108年間某日至112年12月13日間,向葉清雨(涉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另經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150號判決有罪確定)購得本案藥品後,在其位於屏東縣○○市○○街000號之倉庫(下稱本案倉庫),先將本案藥品分裝至鋁桶,復欲供不特定人購買,將分裝後之本案藥品貯藏在本案倉庫。
理 由
壹、起訴範圍認定
一、按起訴之範圍應以起訴書為準。又檢察官之起訴書記載不明確或有疑義,法院自應經由訊問或闡明,使之明確(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就被告曾至馻有以下不明記載:被告基於非法販賣動物用藥品之犯意,於不詳時、地,多次將本案倉庫所貯藏之本案藥品販售予眾多不詳買家,致大量未經主管機關核可之非法藥品流入市面,戕害所飼牲畜及食用者之人體健康。
三、本院於準備程序時曉諭檢察官(本院卷第50、150頁),並經檢察官函覆後(本院卷第135-137頁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蒞字第2430號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本院卷第145頁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7月22日屏檢錦荒113蒞3753字第1139030856號函、本院卷第157頁之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9月9日屏檢錦荒113蒞2430字第1139037558號函),本院依檢察官回函意旨整理犯罪事實,即為「被告明知動物用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屬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之偽藥,竟基於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之犯意,欲供不特定人購買,將分裝後之本案藥品貯藏在本案倉庫」,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以特定後之起訴範圍為審理範圍。
貳、罪刑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對前開犯罪事實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本院卷第245頁
),核與證人葉清雨於警詢及偵訊證述之情節相符(偵2390卷第13-18、19-40頁、偵15895卷二第139-144頁、偵2390卷第85-88頁),並有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2份(偵19039卷第191-235頁、聲押卷第16-30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月15日防檢一字第1131861183號函暨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各1份(偵19039卷第253-258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3年1月26日防檢一字第1131827944號函暨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113年1月24日中畜技字第1130110190號函、中央畜產會自訂方法動物用藥多重殘留163品項純度方法檢測感度表、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各1份(偵19039卷第291-297頁)、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高雄查緝隊115年4月17日偵高雄字第1152800476號函暨扣案物照片1份(本院卷第213-226頁)、農業部動植物防疫檢疫署115年3月19日防檢一字第1151831556號函1份(本院卷第205-206頁)在卷可考,並有本案藥品扣案供憑,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認定。
㈡按本法所稱動物用偽藥,係指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定有左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條第1款定有明文。查,經本院勘驗本案藥物之扣案物照片(本院卷第215-226頁),扣案物照片外觀均未見製造廠商名稱、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日期及產地等情,有本院勘驗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46頁),又依照一般經驗法則,經我國核准製造,商品外觀上應有標示廠商名稱、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日期、產地提供檢驗及便利購買者觀看,若無此外觀,通常是未經許可製造的藥品,經檢察官、被告、辯護人當庭表示無意見(本院卷第278頁),且參以被告自陳本案藥品均係動物用藥乙節(本院卷第278頁),足見被告從本案藥品之外觀,即可明顯察知本案藥品之包裝均未標示廠商名稱、製造日期、批號、有效日期、產地等資訊,而應知悉本案藥品乃未經許可製造的動物用藥品,故該當動物用偽藥。
㈢基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論罪⒈罪名
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罪。其分裝藥品係為意圖販賣而貯藏動物用偽藥之階段行為,故不另論罪。
⒉本案無刑法第59條適用
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可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判決參照)。查,被告持有本案藥品,種類多達12種,重量高達558.775公斤,數量甚鉅,倘若流入市面,對於動物之健康危害程度甚大,故依本案犯罪之情狀,難認有客觀上足以引起同情,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則辯護意旨僅以被告犯後態度良好、需要扶養家人等情(本院卷第62頁),尚難認已達情堪憫恕之程度,自無刑法第59條之適用餘地。
㈡科刑
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貪圖利益,意圖販賣本案藥物營利,助長動物用偽藥流通,危害主管機關管制合法動物用藥品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考量本案藥物雖數量甚鉅,但未流入市面,造成之損害較輕微,責任上限為輕度刑。衡酌被告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可減輕其刑;又其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5-16頁),素行良好,亦可從輕量刑;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案發時是自由業,自己工作,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萬元左右,現在在職訓中心接受倉儲的訓練,生活費是依靠網拍,月收入約2至3萬元,已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父母、小孩、太太,名下無財產、負債,扶養家人費用每月約2萬元,父母偶爾會幫忙扶養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緩刑之諭知⒈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5-16頁),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8月及併科罰金10萬元,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宣告緩刑之法定要件。
⑵衡以被告係因一時失慮為本案犯行,然事後坦承犯罪、勇於
面對,足見被告確有悔意,本院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前開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緩刑3年。又為使其深切記取教訓,勿再蹈法網,本院認有宣告緩刑附帶條件之必要,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被告自陳尚須父母協助扶養家人之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79頁),認不宜命其繳納公益金,以免加重其經濟負擔,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8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3場次,並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被告諭知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參、沒收
一、違禁物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本案藥品,已因被告意圖販賣而貯藏之行為構成刑事犯罪,核為違禁物,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二、犯罪所用之物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扣案之小米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及封口機1臺,為被告所有,且本案犯罪過程中所用之物,據其自承於卷(本院卷第189頁),自應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
三、至其餘扣案之紅米手機、請款單、估價單,尚無證據顯示與本案是否相關,另扣案之其餘藥品(即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4、5、10、13、14,偵19039卷第255-257頁),亦無證據顯示是否為動物用偽藥、禁藥而構成違禁物,自均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指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邱瀞慧提起公訴,檢察官蔡瀚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吳悦寧法 官 陳莉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文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編號 數量 管制成分 備註 1 G-sup-01~07 7桶 Sulpyrin (Dipyrone)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偵19039卷第255頁) ⒉重量為199.11公斤 2 G-bor-01~05 5箱 Prednisolone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2(偵19039卷第255頁) ⒉重量為133.2公斤 3 G-cfz-01~04 4桶 Cefazoline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3(偵19039卷第255頁) ⒉重量為24.33公斤 4 G-nys-01 1罐 Sulpyrin (Dipyrone)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6(偵19039卷第256頁) ⒉重量為1.17公斤 5 G-flo-02 1包 Florfenicol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7(偵19039卷第256頁) ⒉重量為0.57公斤 6 G-ch1-01~04 4桶 二氧化氯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8(偵19039卷第256頁) ⒉重量為79.92公斤 7 G-apl-01 1桶 Amprolium、 Florfenicol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9(偵19039卷第256頁) ⒉重量為6.05公斤 8 G-cyh-01~04 4箱 Cyhalothrin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1(偵19039卷第257頁) ⒉重量為65.4公斤 9 G-sil-01~02 2瓶 Nano Silver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2(偵19039卷第257頁) ⒉重量為2.16公斤 10 G-xxx-C-01 1包 Lincomycin、 Florfenicol、Oxytetracycline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5(偵19039卷第257頁) ⒉重量0.495公斤 11 G-xxx-D-01 196瓶 Lincomycin、Ceftiofur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6(偵19039卷第258頁) ⒉重量為23.18公斤 12 G-xxx-E-01 132瓶 Abamectin ⒈疑似動物用偽藥禁藥鑑定表編號17(偵19039卷第297頁) ⒉重量為24.19公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5條第1項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別 他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 偵19039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9039號卷 偵2390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390號卷 偵3932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932號卷 偵15895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5895號卷 聲羈275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聲羈字第275號卷 偵聲12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12號卷 本院卷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