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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重附民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吳 行

陳麗枝吳亦廷吳亦鵬吳亦嵐吳亦汝原 告 兼上 四 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鴻被 告 曾建中

潘冠宇

陳建豪

曾憲文鄭安志

吳勝銓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2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謝慧中法 官 戴廷伃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惠玲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