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99號原 告 A1120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王文駿上列被告因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054),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