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92號原 告 李莊麗仙
楊貴雄
李齊堅
李運金
李月華被 告 楊在
楊俊鴻宋清福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3月13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法 官 張雅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諾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