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57號原 告 李姵姍被 告 黃姿樺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3年度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詹莉荺法 官 吳悦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居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