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 告 陳廣妹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馮氏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氏紅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