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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3 年附民字第 6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01號原 告 陳廣妹訴訟代理人 包喬凡律師被 告 馮氏紅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年度易字第5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馮氏紅被訴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雖經本院諭知無罪,然業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1份可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宗濡

法 官 陳莉妮法 官 李松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