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733號原 告 A01被 告 A02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773號,即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4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思薇
法 官 林靖涵法 官 李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