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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字第 4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1號附民原告 張淑珠附民被告 陳玉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玉梅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簡上字第85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