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7號原 告 賴秀雅被 告 尤玟憲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