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42號附民原告 袁拯亞附民被告 郭修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45號、114年度金訴緝字第36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4年度金簡字第49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孟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