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5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555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紀文益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927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原受理案號:114年度易字第490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A01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經裁處罰鍰,五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12次所為,均係犯就業服務法第63條第1項後段之經

裁處罰鍰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規定罪。又被告基於同一非法聘僱外國人之目的,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時間,非法聘僱2名越南籍人士,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各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故應論以單純一罪。被告先後2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因非法聘僱越南籍外

國人,經裁罰在案後,又於5年內再次2度非法僱用越南籍移工工作,除有害主管機關對外籍勞工之管理外,並影響國人就業權益,所為實有不該;惟考量被告並無前科紀錄,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其於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聘用之外勞人數、聘僱期間、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詳見本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偵查後提起公訴,由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實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薛慧茹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57條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未經許可,指派所聘僱從事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變更工作場所。

五、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

六、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

七、對所聘僱之外國人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其從事勞動。

八、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就業服務法第63條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20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4條或第57條第1款、第2款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前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5927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為益通工程行負責人,曾因非法容留移工從事工作,經屏東縣政府依就業服務法,於民國112年2月2日以屏府勞動行字第11173677600號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詎A01明知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仍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受前開行政處分後5年內之112年12月間下旬某日,透過黃慶裕(113年5月19日歿)僱用編號一所示失聯越南籍男子CAO VAN MINH(下稱高文明)、附表編號二失聯越南籍女子

VU THI THUAN(下稱武氏順)等2人,前往A01所承攬模板施工之工地即屏東縣○○市○○街00號(下稱系爭建築工地),A01則自斯時起容留聘僱未經許可之如附表編號一高文明、附表編號二武氏順等2人從事種模板工作,嗣經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下稱移民署屏東專勤隊)於113年1月9日前往上開建築工地查獲高文明、武氏順在上開工地從事釘板模之工作,而查悉。

二、A01經聯合稽查發現上情後,仍基於違反就業服務法之犯意,於113年1月下旬某日,透過黃慶裕(歿)僱用附表編號三失聯越南籍女子CAO THI XUAN(下稱高氏春)前往系爭建築工地工作,而於113年2月1日容留未經許可之如附表編號三高氏春從事板模廢料清理工作,經前開專勤隊於同年2月1日再度前往查察,發現高氏春在上開建築工地四樓打掃廢料,而悉上情。

三、案經屏東縣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項 1 被告A01供述(113年度他字第2181號卷〈下稱他卷〉第111、199、275頁) 1、被告A01於調查中否認犯行(他卷第111頁),於偵查中則坦承不諱(他卷第275頁)。 2、均係透過黃慶裕聯繫而雇用附表3位失聯移工。 被告調查時所述不可採之理由: 1、板模工作須有一定之技術,且系爭建築工地有上鎖,實無從無端入場工作。 2、況依據東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施工日誌,板模施工、粗工等各該部分,工人乃按日計算施工人次,並計算薪資,更無由無端進入現場工作。 3、遑論出現附表3位失聯越南籍人士前往現場工作,被告調查中所辯,不可採。被告前揭偵查之自白與事實校為相符。 2 1、證人即移民署屏東專勤隊蔡光輝之證詞(他卷第259頁)。 2、證人即移民署屏東專勤隊白家楹之證詞(他卷第267頁)。 3、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113年5月24日移署南屏勤字第1138123223號函(他卷第99頁),及所附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檢查時間113年1月9日、地點:屏東縣○○市○○街00號隔壁建築工地、地號:屏東市○○段○○段000地號)、「東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表、屏東縣○○市○○街00號集合住宅新建工程合約書、東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施工日誌、「揚光土木包工程」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表、「益通工程行」依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表、工程及材料承攬簡式合約各乙份。 4、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113年6月19日移署南屏勤字第1138332650號函(他卷第145頁),及所附外籍勞工業務檢查表(檢查時間113年2月1日、地號:屏東市○○段○○段000地號)等各乙份。 1、內政部移民署南區事務大隊屏東縣專勤隊於113年1月9日前往系爭建築工地查獲高文明、武氏順在上開工地從事釘板模之工作。 2、於113年2月1日容留聘僱未經許可之如附表編號三高氏春從事板模廢料清理工作,經前開專勤隊於同年2月1日再度前往查察,發現高氏春在上開建築工地四樓打掃廢料之工作。 3 證人陳國文之證詞 東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詠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在系爭建築工地之工程,板模部分均由益通工程行施作。 4 證人陳正揚之證詞 陳正揚為揚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系爭建築工地,關於板模部分均由益通工程行施作。 5 證人越南籍男子高文明、越南籍女子武氏順之證述(他卷第115、133頁)。 案發前已受雇10日,於系爭建築工地工地,均系從事釘板模之工作。 6 證人越南籍女子高氏春於調查時之證述(114偵字第5927號卷第71頁)。 於113年1月28日(周日),受僱前往系爭建築工地工作,從事板模廢料清理工作。 7 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3份(他卷第123、131、231頁) 附表3位失聯移工失聯日期,以及原申請來台之工作內容。 8 屏東縣政府112年2月2日屏府勞動行字第11173677600號裁處書(他卷第245頁)。 1、被告A01為益通工程行負責人,曾因非法容留移工從事工作,經屏東縣政府依就業服務法,於112年2月2日以屏府勞動行字第11173677600號裁處新臺幣20萬元罰鍰。 2、被告A01知悉不得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工作。 9 1、113年1月9日現場照片7張(他卷第139頁) 2、113年2月1日現場照片10張(他卷第237頁)。 1、113年1月9日現場查獲情形。 2、113年2月1日現場查獲情形。

二、核被告所為,係5年內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第57條第1款之非法容留、聘僱未經許可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從事工作之規定,請依同法第63條第1項後段論處。被告2次犯行,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檢察官 楊婉莉附表:

一、越南籍男子CAO VAN MINH(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113年1月24日遣返出境)

二、越南籍女子VU THI THUAN(00年0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113年1月16日遣返出境)

三、越南籍女子CAO THI XUAN(00年0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號,113年2月17日遣返出境)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5-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