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654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施建利選任辯護人 甘雨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202、7727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847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施建利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施建利、A01前為配偶(業於民國112年4月17日離婚),2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之家庭成員。緣施建利前對A01實施家庭暴力之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3年2月29日以113年度家護字第14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命施建利遵守附表一所示之保護令內容。詎施建利於113年3月15日22時許,經警告知本案保護令內容後,知悉不得對A01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及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接續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在不詳地點,將附表二所示之不實言論貼文共3篇,張貼於不特定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可上網瀏覽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社群軟體臉書貼文上傳位置,以此方式指摘、傳述足以貶損A01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事,同時對A01實施精神上騷擾之不法侵害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施建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40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A01於警詢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一卷第13至17頁、偵二卷第11至12頁),並有臉書社團爆廢公社貼文截圖、臉書貼文截圖、本案保護令影本、保護令執行表單、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被害人查訪記錄表及加害人約制查訪表、家庭暴力通報表等件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19至21頁、第25至44頁、偵二卷第15頁),足證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為告訴人前為配偶,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
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故被告本案所為,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就該等犯行並無罰則規定,故仍依刑法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公訴意旨漏未論及,應予補充。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被告本案所為,係基於單一誹謗、違反保護令之故意,在密
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侵害同一告訴人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區隔,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論以接續犯一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及違反保護令罪2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斷。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於
知悉法院已核發本案保護令,竟仍無視保護令之內容恣意張貼足以貶損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文字對告訴人實施精神上騷擾行為,而違反本案保護令,行為顯不足取,另參以被告有妨害自由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復審酌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及所提出之屏安醫療社團法人屏安醫院診斷證明書、病歷摘要、護理紀錄、家慈診所診斷證明書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43頁、第51至65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以修提起公訴,檢察官施怡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表一:保護令字號 保護令內容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113年2月29日113年度家護字第14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⒈施建利不得對A01、A01未成年子女甲童、乙童(真實姓名詳卷)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⒉施建利不得對A01、A01未成年子女甲童、乙童為騷擾、跟蹤之行為。 ⒊施建利應遠離A01的住所(地址詳卷)、A01的工作場所(地址詳卷)至少100公尺。 ⒋施建利應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列處遇計畫:認知輔導教育12週,每週至少1小時。並於113年4月30日前,向屏東縣政府衛生局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安排。 ⒌本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年。附表二:
編 號 貼文時間 貼文 上傳位置 內容 備註 1 114年3月24日 15時27分許 臉書社團【爆廢公社】 高雄楠梓◯◯◯◯◯A01跟A02經理有妻之夫發展不正當關係,◯性員工和◯經理,有需要為了工作下了班一下回◯性員工關在房間裡,研究工作內容嗎?◯性員工有需要幫忙載經理下班單獨一起去約會吃飯回家深入了解工作內容嗎,◯經理你老婆知道你待過女性員工的房間三個多小時嗎,◯經理野餐好吃嗎! 貼文時間係綜合告訴人114年3月31日警詢筆錄及爆廢公社貼文截圖認定(見偵一卷第13、19頁) 2 114年3月31日 0時31分許 臉書 原來住在楠梓右昌,就一定要跑到前鎮區去辦開戶,原來都是某人的陪伴啊!嘴巴說沒有,但是身體很誠實,上班公司夫妻(在公司外遇偷情的有家庭男女),誰再跟我說巨蟹座很顧家愛家的,不要讓我吐你槽,射手座真的他馬的外遇達人,下班還要載渣男去吃飯約會,到九點半,原來還在婚姻關係裡,加班就是這樣來的 貼文時間係綜合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臉書貼文截圖認定(見偵一卷第21頁、本院卷第33頁) 3 114年4月18日 10時22分許 臉書 我決定要刮肉去骨挖心把對一個愛了25年的女人,除去我的人生以外,A01我容忍妳有男閨蜜二十年,為了避免造成妳誤會,我不敢跟任何異性接觸,連異性朋友都不敢聯絡,就是要讓妳安心,結果妳卻聯合妳妹A03欺騙我,下班還跟A02約會吃晚餐,連我下班為妳跟孩子們煮的晚餐都用借口說要減肥,現在還要用司法來傷害我,花蝴蝶到什麼年紀都是花蝴蝶,浪費了我25年的青春歲月 貼文時間係綜合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及臉書貼文截圖認定(見偵二卷第15頁、本院卷第33頁)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202號偵查卷宗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727號偵查卷宗 本院卷 本院114年度易字第847號刑事一般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