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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87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87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彥明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760、18486號、113年度偵字第499、768、865、6426、865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99號、114年度偵字第7929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44號),本院受理後(113年度易字第982號),因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洪彥明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洪彥明可預見將行動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註冊申請帳號、代為收受簡訊驗證碼,可能淪為行騙者用於財產犯罪之不法工具,詎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12年7月2日2時42分許,在其位於苗栗縣後龍鎮之公司宿舍內,提供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本案門號)供身分不詳、綽號「李志傑」之行騙者(無證據證明為未滿18歲、3人以上共犯,或洪彥明對3人以上、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方式詐欺有所認識)向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辦MyCard帳號,及向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申辦GNJOY會員平台帳號,並將本案門號收受之簡訊驗證碼告知「李志傑」,使「李志傑」成功註冊MyCard帳號「yongchiy0000000il.com」、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嗣「李志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附表編號1、2、4、6、7、8、10、12)或詐欺得利(附表編號3、5、9、11、13)之犯意,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交付附表所示之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警詢、偵查之供述(潮警一卷第11至12-1頁;偵一卷

第59至62、91至93頁)、於本院訊問之自白(簡卷第38頁)。

㈡本案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潮警一卷第14至15頁)。

㈢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證據。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適用之說明:

1.按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線上遊戲公司之遊戲裝備,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線上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故向他人詐取遊戲裝備,應構成詐欺得利罪。又所謂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或兼有之綜合表態等為限,其因消極之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7781號判決參照)。

2.經查,附表編號1、2、4、6、7、8、10、12部分,行騙者係詐欺被害人之金錢,而應構成詐欺取財罪;而附表編號

3、13部分,行騙者則係詐欺遊戲裝備,非屬財物,而應構成詐欺得利罪;至附表編號5、9、11部分,若告訴人蘇國華、陳昱峯、林峻顗知悉自己提供之金融帳戶將因轉入或存入之款項為詐欺贓款而遭凍結,勢必會其等影響交易及提供金融帳戶之意願,行騙者對上開直接影響提供金融帳戶意願之重要事實,故意隱匿不為告知,使告訴人蘇國華、陳昱峯、林峻顗陷於錯誤,提供金融帳戶帳號供行騙者指示附表編號6之告訴人吳宗恩、附表編號10之告訴人徐東賢、附表編號12之被害人沈暐皪轉入或存入遭詐欺款項,行騙者顯係對告訴人蘇國華、陳昱峯、林峻顗施用詐術而騙取帳戶資料,藉此獲得使用帳戶資料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致告訴人蘇國華、陳昱峯、林峻顗受有其等帳戶遭列為警示帳戶之損害,而應構成詐欺得利罪。

㈡罪名:

被告就附表編號1、2、4、6、7、8、10、12,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5、9、11、13,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起訴及併辦意旨就附表編號3、5、9、11,均論以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尚有未恰,惟此部分事實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僅係法律評價不同,而就本案犯罪事實,本院於訊問過程中已實質調查,且詐欺取財罪與詐欺得利罪之罪質及法定刑相同,是本院縱未告知法條變更,亦無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想像競合:

被告以一提供本案門號之行為,侵害附表所示之人(共13人)之財產法益,且係同時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又詐欺取財之數額【計算式:(編號1)新臺幣(下同)3000元+(編號2)3300元+(編號4)4萬9500元+(編號6)1萬元+(編號7)1萬元+(編號8)1萬2000元+(編號10)5000元+(編號12)1萬7000元=10萬9800元),高於詐欺得利之利益【計算式:(編號3)4萬8000元+(編號5)1萬元+(編號9)5000元+(編號11)1萬7000元+(編號13)1萬3000元=9萬3000元),應以詐欺取財之情節較重,爰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斷。

㈣移送併辦:

檢察官移送併辦關於被害人陳昱峯、告訴人徐東賢(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99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林峻顗、被害人沈暐皪(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44號併辦意旨書)、告訴人邢孝天(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29號併辦意旨書)部分之犯罪事實,經核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㈤幫助犯減輕:

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情節顯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㈥刑罰裁量:

爰審酌被告提供本案門號予欠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並協助代收簡訊驗證碼,幫助行騙者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使附表所示之人各受有附表所示之財產損失,助長詐欺取財犯罪之實施,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迄未與附表所示之人達成調解、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本案犯罪所生損害未減輕,且其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偵訊均諉詞卸責,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均辯稱未提供本案門號予他人使用(警卷第11-1頁;偵一卷第61頁),經檢察官檢視被告手機後,始坦承有以本案門號代收簡訊驗證碼,並為認罪之表示(偵一卷第91至93頁),縱被告終能坦承犯行,態度難謂良好;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簡卷第143至153頁)、自陳之學歷、工作、經濟及家庭狀況(簡卷第38至39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卷內無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分得犯罪所得,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300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海樵、楊士逸、楊舒涵移送併辦,檢察官陳映妏、廖子恆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巧筠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時間均為民國,金額均為新臺幣):

編號 被害人 詐騙事實 備註 相關證據 1 游逢恩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7月6日8時許,向游逢恩佯稱:可販售遊戲鑽石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6日9時43分許,轉帳3000元至MyCard會員帳號「yongchiy0000000il.com」儲值MyCard點數產生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嗣游逢恩遲未收受遊戲鑽石,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1 ⑴證人即告訴人游逢恩於警詢之證述(中警卷第7至9頁) ⑵游逢恩與行騙者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含轉帳擷圖)(中警卷第22至24頁) ⑶MyCard會員帳號「 yongchiy0000000il.com」基本資料及點數儲值紀錄(中警卷第14至16頁) 2 陳建全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9月25日19時45分前之某時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Online遊戲(下稱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起訴書誤載為「young001」,應予更正,下均同)、暱稱「轉個彎就到了」向陳建全佯稱:可販售遊戲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112年9月25日19時45分許,在全家永和教室店,以超商代碼繳費方式繳納3300元,再將代收款繳款證明照片傳送該行騙者。嗣陳建全察覺有異,經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起訴書附表編號2 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建全於警詢之證述(新北警卷第2至2-1頁) ⑵陳建全提供全家代收款繳款證明(新北警卷第3-1頁) ⑶陳建全與「R幣專賣」LINE對話紀錄擷圖(新北警卷第4至5頁) ⑷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2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遊戲帳號「yong001」註冊資訊(北警卷第10至10-1頁) 3 黃瑜弘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2日20時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暱稱「轉個彎就到了」向黃瑜弘佯稱:欲以4萬8000元購買遊戲裝備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2日20時31分許,交付遊戲裝備19件。嗣黃瑜弘遲未收受價金,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3 ⑴證人即告訴人黃瑜弘於警詢之證述(北警卷第7至8頁) ⑵黃瑜弘與暱稱「LEX」LINE對話紀錄擷圖(北警卷第17-1頁) ⑶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2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遊戲帳號「yong001」註冊資訊、IP紀錄及遊戲歷程記錄(北警卷第10至11-1頁) 4 郭書瑋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9月23日10時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暱稱「網路E世界」向郭書瑋佯稱:欲以4萬9500元出售遊戲裝備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9月23日11時14分許,轉帳4萬6865元至8591遊戲寶物交易平台(下稱8591平台),再透過8591平台付款4萬9500元。嗣郭書瑋遲未收受遊戲裝備,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4 ⑴證人即告訴人郭書瑋於警詢之證述(高市警卷第4至5頁) ⑵郭書瑋提供遊戲畫面擷圖(高市警卷第8至17頁) ⑶郭書瑋提供客服畫面擷圖(高市警卷第18至19頁) ⑷8591寶物交易訂單擷圖(高市警卷第20頁) ⑸郭書瑋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高市警卷第21頁) ⑹郭書瑋與門號0000000000通聯記錄(高市警卷第22頁) ⑺郭書瑋與「黃建嘉」LINE對話紀錄擷圖(高市警卷第23頁至24頁) ⑻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訊(簡卷第177至179頁) 5 蘇國華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7日,以天堂1不詳遊戲帳號、暱稱「蝦咪碗糕」向蘇國華佯稱:欲購買虛擬寶物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提供其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蘇國華國泰帳戶)之帳號供轉帳使用,行騙者另通知吳宗恩轉帳1萬元至蘇國華國泰帳戶,蘇國華確認收款後,再交付數量不詳之虛擬寶物予暱稱「蝦咪碗糕」。嗣蘇國華因其國泰帳戶遭警示,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5 ⑴證人即告訴人蘇國華於警詢之證述(桃警卷第15至16頁) ⑵蘇國華國泰帳戶收受1萬元轉帳擷圖(桃警卷第11、14-1頁) ⑶蘇國華與行騙者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警卷第12至14頁) ⑷蘇國華刑事陳報狀(簡卷第167至169頁) 6 吳宗恩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7日21時54分前之某時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中,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暱稱「轉個彎就到了」向吳宗恩佯稱:可出售遊戲道具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7日21時54分許,轉帳1萬元至蘇國華國泰帳戶,以此方式牟取蘇國華販售之虛擬寶物。嗣吳宗恩因遲未收受遊戲道具,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6 ⑴證人即告訴人吳宗恩於警詢之證述(桃警卷第15至16頁) ⑵吳宗恩與「謝閔達」LINE對話紀錄擷圖(桃警卷第19至20-1頁、第27-1至28頁) ⑶吳宗恩轉帳擷圖(桃警卷第20頁) ⑷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0月22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遊戲帳號「yong001」註冊資訊(北警卷第10至10-1頁) 7 王建仁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7月7日7時30分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向王建仁佯稱:可販售遊戲裝備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7月7日7時56分許,轉帳1萬元至MyCard會員帳號「 yongchiy0000000il.com」儲值MyCard點數產生之第一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嗣王建仁遲未收受遊戲裝備,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7 ⑴證人即告訴人王建仁於警詢之證述(潮警一卷第13至13-1頁) ⑵王建仁與暱稱「歐俊賢」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一卷第22頁) ⑶王建仁轉帳擷圖(潮警一卷第23頁) ⑷MyCard會員帳號「 yongchiy0000000il.com」基本資料及點數儲值紀錄(潮警一卷第17至18頁) 8 蕭惟中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8日12時34分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3」(起訴書誤載為「young003」,應予更正)、暱稱「生意興隆小舖」向蕭惟中佯稱:欲出售遊戲道具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8日15時14分許,轉帳1萬2000元至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產生之虛擬帳號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嗣蕭惟中遲未收受遊戲道具,始悉受騙。 起訴書附表編號8 ⑴證人即告訴人蕭惟中於警詢之證述(潮警二卷第8至9頁) ⑵蕭惟中轉帳擷圖及暱稱「裕傑」LINE主頁(潮警二卷第12至13頁) ⑶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24日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遊戲帳號「yong003」註冊資訊、IP紀錄及遊戲歷程記錄(潮警二卷第16至17-1頁) ⑷訊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3月18日訊字第1130318001號函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訂單查詢結果及撥款紀錄(潮警二卷第21至23頁) 9 陳昱峯 行騙者於112年10月15日,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暱稱「Micro.」向陳昱峯佯稱:欲以5000元購買遊戲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提供其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陳昱峯中信帳戶)之帳號供轉帳使用,行騙者另通知徐東賢轉帳5000元至陳昱峯中信帳戶,陳昱峯確認收款後,再交付5億7500萬之遊戲幣予暱稱「Micro.」。嗣陳昱峯因其中信帳戶遭警示,始悉受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2799號併辦意旨書 ⑴證人即被害人陳昱峯於警詢、偵查之證述(偵九卷第7至9、153至155頁) ⑵陳昱峯中信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偵九卷第17頁) ⑶陳昱峯提供與「沒有成員」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九卷第21至22頁) ⑷陳昱峯提供遊戲畫面擷圖(偵九卷第23至25頁) ⑸陳昱峯中信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九卷第27至33頁) ⑹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訊(簡卷第177至179頁) 10 徐東賢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15日,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不詳帳號向徐東賢佯稱:欲出售遊戲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5日11時50分許,無卡存款5000元至陳昱峯中信帳戶。嗣徐東賢遲未收受遊戲幣,始悉受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22799號併辦意旨書 ⑴證人即告訴人徐東賢於警詢之證述(偵九卷第61至63頁) ⑵徐東賢與「黃証綺」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九卷第73至75頁) ⑶徐東賢交易明細(偵九卷第77頁) ⑷陳昱峯中信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偵九卷第27至33頁) 11 林峻顗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11日21時42分前之某時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1」、暱稱「NET」向林峻顗佯稱:欲以1萬7000元購買遊戲寶物(起訴書誤載為「遊戲幣」,應予更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提供其名下連線商業銀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林峻顗連線帳戶)之帳號供轉帳使用,行騙者另通知沈暐皪轉帳1萬7000元至林峻顗連線帳戶,林峻顗確認收款後,再交付遊戲寶物予暱稱「NET」。嗣林峻顗因其連線帳戶遭警示,始悉受騙。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⑴證人即告訴人林峻顗於警詢之證述(潮警三卷第13至15頁) ⑵林峻顗與暱稱「許小…騙仔」LINE對話紀錄擷圖(潮警三卷第27頁) ⑶林峻顗提供遊戲畫面擷圖及GMAIL擷圖(潮警三卷第29至31頁) ⑷沈暐皪轉帳擷圖(潮警三卷第33頁) ⑸格雷維蒂互動股份有限公司115年1月15日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訊(簡卷第177至179頁) 12 沈暐皪 行騙者於112年10月11日21時42分前之某時許,向沈暐皪佯稱:可出售遊戲裝備「祝福武卷」(起訴書誤載為「遊戲幣」,應予更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於112年10月11日21時42分許,轉帳1萬7000元至林峻顗連線帳戶。嗣沈暐皪遲未收受遊戲裝備,始悉受騙。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14544號移送併辦意旨書 ⑴沈暐皪轉帳擷圖(潮警三卷第33頁) ⑵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潮警三卷第35頁) ⑶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潮警三卷第37頁) 13 邢孝天 (提告) 行騙者於112年10月16日12時50分許,利用網路設備登入RO仙境傳說,以GNJOY會員平台帳號「GNOZ0000000000」綁定之RO仙境傳說帳號「yong003」、暱稱「超小飯糰」向邢孝天佯稱:欲以1萬3000元購買遊戲幣等語,致其陷於錯誤,交付15億6000萬之遊戲幣予暱稱「超小飯糰」。嗣邢孝天遲未收受價金,始悉受騙。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4年度偵字第7929號併辦意旨書 ⑴證人即告訴人邢孝天於警詢之證述(偵十一卷第9至11、13至14頁) ⑵邢孝天與「梁家綸」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十一卷第53至57頁) ⑶邢孝天與暱稱「超小飯糰」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偵十一卷第59至61頁) ⑷格雷維蒂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5日GVZ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帳號「GNOZ0000000000」註冊資料(偵十一卷第29至30頁)卷別對照表:

簡稱 卷宗名稱 潮警一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0507300號卷 桃警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第0000000000號卷 北警卷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二分局第00000000000號卷 高市警卷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高市警三二分偵字第11274397900號卷 新北警卷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新北警永刑字第1124174048號卷 中警卷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警分刑字第1120063829號卷 潮警二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31132400號卷 潮警三卷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潮警偵字第1138003082號卷 偵一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6760號卷 偵二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486號卷 偵三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9號卷 偵四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68號卷 偵五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5號卷 偵六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26號(前科表)卷 偵七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426號卷 偵八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657號卷 偵九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2799號卷 偵十卷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4544號卷 偵十一卷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7929號卷 易卷 本院113年度易字第982號卷 簡卷 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871號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