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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88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88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淙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淙駿犯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處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手指虎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梁淙駿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

1、2行「竟仍於民國114年1月下旬農曆過年間某日」更正為「竟基於非法持有刀械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下旬農曆過年間某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未經

許可持有刀械罪。再被告自持有之始至為警查獲時止,持有扣案之手指虎,應成立繼續犯而論以單純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於政府嚴格管制刀

械之政策,竟非法持有屬管制刀械之手指虎,對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構成潛在威脅,影響整體社會秩序,所為確實不當;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未查獲其持用於不法犯罪行為,並考量被告素行(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另參酌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手指虎1把,經送鑑驗結果,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明定管制之刀械乙節,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民國114年10月30日屏警保字第1148036205號函暨所附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鑑驗照片等在卷可查(見偵卷第9至10頁反面),為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1398號被 告 梁淙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淙駿明知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具有殺傷力、列管之手指虎短刀,竟仍於民國114年1月下旬農曆過年間某日,於屏東縣潮州鎮辦理年街動活動時,在某不詳年街攤位購得手指虎短刀1把後,放置在其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家中而非法持有之。嗣因涉及另案為警查獲,梁淙駿將手指虎短刀1把藏放於隨身手提包,經法院於114年6月19日裁定准予羈押,而於同(19)日5時30分許,進入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辦理收容檢查時,當場為管理員於手提包內發現上開手指虎短刀1把,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淙駿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看守所訪談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此外並有下列證據可查:

(一)被告梁淙駿收容人基本資料表、新收攜入物品訪談紀錄、職務報告各乙份,以及查獲時之蒐證照片(含指虎照片)共計8張,以及金屬手指虎短刀1把扣案。

(二)而扣案之上開短刀1把,經送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鑑定,送鑑手指虎為金屬塊製成,中間有4孔,以便手指套入使用,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稱刀械,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114年10月30日屏警保字第1148036205號函暨所附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之非法持有刀械罪。被告自114年1月底某日持有時起迄114年6月19日經檢查查獲時止,非法繼續持有刀械之犯行,為繼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扣案之手指虎1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規定之刀械,屬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