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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9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1959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昊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15號、114年度偵字第454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案號:114年度訴字第75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劉昊遑犯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共參罪,各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昊遑於不詳之時間、地點,委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刻印「叄樓創藝影像有限公司【下稱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印章、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章各1顆,另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㈠先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聚富商行」名義所申登之0000000000

門號,及由不知情之劉裕秋所提供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向蝦皮購物網站(下稱蝦皮)申請註冊帳號「effda692981」、賣場名稱為「賽納斯Cenas-手辦-模型-擺件」之帳號(下稱賽納斯帳號),復於110年10月至111年5月間某時販售商品後,偽造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印文、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持以向賽納斯帳號之不詳買家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賽納斯帳號之不詳買家。

㈡先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聚富商行」名義所申登之0000000000

門號,及由不知情之古佩菊所提供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於112年2月9日向蝦皮註冊帳號「qwhlkc5ja6」、賣場名稱為「玲家客製」之帳號(下稱玲家客製帳號),復於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8月26日間某時,於販售商品後,偽造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印文、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持以向玲家客製帳號之不詳買家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玲家客製帳號之買家。

㈢先向不知情之金逸梅借用金逸梅所申辦之蝦皮註冊帳號號碼

「b71fe5de」、賣場名稱為「心誠堂」之帳號(下稱心誠堂帳號),復於112年2月21日販售商品予「高雄市新興區七賢國民小學」(下稱七賢國小)後,偽造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印文、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文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1張,持以向七賢國小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七賢國小。

二、案經林明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劉昊遑犯罪之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所為之自白」、「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115年3月17日蝦皮電商字第0260317003S號函暨檢附帳號資料」、「被告刑事陳報狀」為證據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同法第210條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被告盜蓋「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及「林明達」印文之行為,均屬其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被告所犯上開3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未獲告訴人叄樓公

司之授權,竟先後以告訴人之名義販售商品,並出具偽造之不實收據,致告訴人無端遭受消費者投訴並受國稅局調查,足生損害於告訴人之商譽,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並有意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然因雙方就賠償金額未得共識,致未能成立,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告訴人所受損害之程度,並考量被告前科紀錄所徵之素行欠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於本院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及告訴代理人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各編號「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審酌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所侵害法益同一,且犯罪時間相近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按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查被告偽刻之叄樓公司之行號暨統一編號(00000000)印章、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印章各1顆,均係供被告偽造如事實欄所示私文書所用之物,且該等印章與其偽造如事實欄所示之印文,雖均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或不復存在,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至如事實欄所示被告所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3張,既業經被告持之向各該買家行使,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廖子恆提起公訴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珮涵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及宣告刑 備註 1 事實欄一、㈠ 劉昊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叄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林明達」印章各壹顆、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叄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林明達」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見偵4282卷第49頁 2 事實欄一、㈡ 劉昊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叄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林明達」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見偵4282卷第59頁 3 事實欄一、㈢ 劉昊遑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偽造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上偽造之「叄樓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林明達」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見偵5775卷第42頁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4015號114年度偵字第4546號

被 告 劉昊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昊遑(原名:劉智偉)分別為以下之行為:㈠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聚

富商行」名義所申登之0000000000門號,及由不知情之劉裕秋所提供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於民國106年9月25日向購物網站蝦皮(下稱蝦皮)申請註冊帳號「effda692981」、賣場名稱為「賽納斯Cenas-手辦-模型-擺件」之帳號(下稱賽納斯帳號),復於110年10月至111年5月間於販售商品時,持續偽造叄樓創藝影像有限公司(下稱叄樓公司)之行號、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印章及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章之收據而向賽納斯帳號之賣家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賽納斯帳號之賣家。

㈡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接續犯意,先以其擔任負責人之「聚

富商行」名義所申登之0000000000門號,及由不知情之古佩菊所提供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於112年2月9日向蝦皮註冊帳號「qwhlkc5ja6」、賣場名稱為「玲家客製」之帳號(下稱玲家客製帳號),復於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8月26日止,於販售商品時,偽造叄樓公司之行號、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印章及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章之收據而向玲家客製帳號之賣家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玲家客製帳號之賣家。

㈢先向不知情之金逸梅(涉犯罪文書罪嫌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借用金逸梅所申辦之蝦皮註冊帳號號碼「b71fe5de」、賣場名稱為「心誠堂」之帳號(下稱心誠堂帳號),復於民國112年2月21日販售商品予「高雄市新興區七賢國民小學」(下稱七賢國小)時,偽造並行使有叄樓公司之行號、統一編號(00000000)、公司印章及叄樓公司之代表人林明達之印章之收據,足生損害於叄樓公司、林明達及七賢國小。

二、案經林明達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昊遑之部分自白與供述 1.訊據被告對如犯罪事實㈢所示之犯行坦承不諱。 2.訊據被告固坦承,如犯罪事實㈠、㈡所示之門號確為其申辦使用等情,惟否認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辯稱:我是將門號交給名為「道知元」之大陸籍人士使用,之所以會在犯罪事實㈢使用告訴人及叄樓公司之行號等資料,是因為看到道知元的不起訴書等語。 2 證人即告訴人林明達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全部犯罪事實。 3 證人金逸梅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證述 犯罪事實㈢。 4 證人劉裕秋於警詢之證述 證明犯罪事實㈠所示賽納斯帳號非其所申辦使用之事實。 5 告訴人與「心誠堂」之偽造印章比對圖、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叄樓公司切結書及營業登記項目、蝦皮台灣分公司113年8月13日函及所附心誠堂帳號資料、七賢國小與心誠堂賣家之蝦皮對話、免用統一發票收據照片1張、心誠堂帳號賣場頁面 犯罪事實㈢。 6 門號0000000000之遠傳申請書資料、聚富商行營業稅稅籍證明、賽納斯帳號及玲家客製帳號偽造之收據照片、告訴人與玲家客製帳號賣家間之對話、聚富商行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及財政物營稅籍資料、蝦皮台灣分公司提供之玲家客製帳號及賽納斯帳號之帳號資料、玲家客製之蝦皮拍賣頁面 佐證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又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後由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上開犯行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檢 察 官 廖子恆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