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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10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101號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藍美雀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823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114年度易字第506號),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藍美雀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BKG-1512」號偽造車牌貳紙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藍美雀知悉其所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之汽車牌照,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經監理機關依法吊扣,吊扣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114年8月2日止,竟於114年2月26日18時51分前之同日某時許(起訴書記載為114年2月3日至同年2月26日期間某時許,應予補充),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在不詳地點,透過其女兒(無證據證明知情而與藍美雀有犯意聯絡)列印「BKG-1512」號車牌之方式,偽造車牌號碼「BKG-1512」號之車牌(下稱本案車牌)2紙,再將之黏貼於本案車輛之牌架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查驗牌照之正確性。嗣藍美雀於同日19時許,駕駛本案車輛停放在屏東縣里○鄉○○路0號旁,經警接獲民眾報案前往現場蒐證,扣得本案車牌2紙,始查悉上情。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美雀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並有附表所示之非供述證據在卷可憑,復有扣案之「BKG-1512」號偽造車牌2紙可佐,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212條之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係以所偽造、變造

者為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為客體。所謂「特許證」係指特許特定人從事某特定業務或享有一定權利之證書,例如專利證書、專賣憑證、汽車牌照等;所謂「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係指與品性、能力、服務有關之證書而言,例如身分證、畢業證書、成績單、在職證明書、工作能力證書、依親生活證明書、警察機關所製發之良民證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汽車牌照係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屬於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若加以變造,應有該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1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偽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委由不知情之女兒為其製作本案車牌2紙,為間接正犯。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因本案車輛之車牌遭吊

扣,竟利用不知情之女兒列印而偽造本案車牌,所為足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牌照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亦破壞社會秩序,並可見其漠視法紀之心態,行為顯不足取,另衡以被告有賭博前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參;惟念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以及行使時間非長,兼衡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本院卷第26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偽造「BKG-1512」號車牌2紙,為被告所有、供犯罪使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本院卷第25頁),自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綸謙提起公訴,檢察官黃郁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顥庭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編號 證據名稱 證據卷頁 1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大平派出所承辦員警調查報告 偵卷第17頁 2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他卷第11至17頁 3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他卷第25頁 4 蒐證照片 他卷第27至30頁 5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4月10日高監單屏四字第1143041625號函暨所附本案車輛歷年違規紀錄、汽車牌照執行單 他卷第41至45頁 6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他卷第57頁 7 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 他卷第59頁 8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年4月29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055277號函暨所附本案車輛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等資料 他卷第101至105頁 9 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114年4月29日高監車二字第1143057988號函暨所附本案車輛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 他卷第107至110頁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