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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125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美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8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美惠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陳美惠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告訴人洪宗慶之同意,即侵入告訴人所有之建築物附連圍繞土地,侵害他人居住安寧及空間自主權,且尚未與告訴人和解並獲得原諒,適度彌補告訴人所受損害,所為顯有不該;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並考量其前無論罪科刑紀錄(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8301號被 告 陳美惠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美惠於民國114年5月18日16時52分許,在洪宗慶所有,位於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未經洪宗慶同意,擅自打開洪宗慶所有之鐵柵欄供他人出入。嗣經洪宗慶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洪宗慶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美惠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洪宗慶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本案地籍圖謄本、土地租用契約書、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及現場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檢 察 官 吳盼盼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