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21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21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俊敬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97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俊敬犯侵入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俊敬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建築物附

連圍繞之土地罪。聲請意旨雖認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惟觀卷附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見警卷第27至29頁),及告訴代理人黃俊傑警詢時所述之內容(見警卷第8頁),足認被告係通過告訴人黃品森所管理建築物外圍之鐵柵欄,僅進入前開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庭院,是聲請意旨容有誤會,然適用法條相同,並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併此敘明。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侵入告訴人

所管理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侵害他人之管領權限與私有領域之安寧,所為確有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並考量其曾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見本院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吳盼盼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9783號被 告 黃俊敬選任辯護人 陳威廷律師(已解除委任)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俊敬於民國114年5月19日15時許,前往黃品森所經營,位於屏東縣里○鄉○○路00號之永春日照中心,基於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之犯意,未經黃品森同意,擅自翻越黃品森所有之鐵柵欄進入上址,嗣經黃品森委由黃俊傑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黃品森委由黃俊傑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俊敬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黃俊傑於警詢中指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員警職務報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1份在卷可稽,足證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檢 察 官 吳盼盼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