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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2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1299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瑋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之114年度簡字第1299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應更正為「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9行『113年1月19日』之記載,更正為『114年1月19日』外,餘均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下稱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亦著有79年臺聲字第34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明顯漏寫情形,而該漏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法 官 王心吟

裁判日期:2026-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