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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13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1317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增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9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潘增添犯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潘增添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潘增添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1項之以網際網路賭博財物罪。

㈡、被告自民國112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多次以網際網路下注賭博之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社會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貪圖僥倖獲利,竟透過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投機之風氣,對社會秩序造成不良影響,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賭博期間之久暫、前科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本案被告持以安裝網路通訊軟體下注之手機,雖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惟並未扣案,亦非違禁物,且為日常生活中易於取得之物,倘予沒收或追徵,對沒收制度欲達成或附隨之社會防衛並無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又依被告於警詢中供稱:賭博期間沒什麼輸贏等語(見警卷第5頁),且依卷內事證尚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因本案犯行而實際獲有犯罪所得,爰不予諭知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任亭、范育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心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5萬元以下罰金。

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前2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997號被 告 潘增添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增添基於賭博之犯意,向非法賭博網站「THA」申請帳號,於民國112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陸續在屏東縣○○鄉○○路000號住處,以手機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上之「THA」博弈網站,並取得前揭賭博網站之會員帳號及密碼,並以其名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作為與該網站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進行賭金往來之賭博工具。潘增添以台灣彩券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公益彩券每期今彩539(下稱今彩539)號碼為賭,其賭博方式為由賭客於每期選定號碼,並自行選擇欲投注之注數後,再核對每期今彩539之開獎號碼,依對中開獎號碼多寡及注數贏得每期對中開獎號碼數所得分配之彩金,如賭客投注號碼未對中任何開獎號碼或僅對中1個開獎號碼,則投注金額歸由「THA」網站經營者所有,以此方式與經營該網站之不詳經營者賭博財物。案經警員執行網路巡邏發現該網站APP(網址:aqztf.com),於113年6月8日19時41分有新臺幣2,000元之匯款,經查調結果,為潘增添所匯入,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潘增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賭博網站蒐證照片、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以網際網路方法賭博財物罪嫌。被告自112年10月起至113年6月止之期間,持續以前揭方法在「THA」下注簽賭,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客觀上有密接之時間關聯性,且犯罪方法與侵犯法益相同,請論以接續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檢 察 官 任 亭 檢 察 官 范育誠

裁判案由:賭博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