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29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29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健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健誌犯強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健誌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6條

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強制罪處斷。

㈡爰審酌被告未得允許無故侵入告訴人江清樹所有、告訴人吳

季庭管理使用之住宅,且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方式,妨害告訴人吳季庭行使權利,行為實不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考量其素行(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04條第1項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0932號被 告 王健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健誌與吳季庭互不相識,竟基於無故侵入住宅及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13年6月29日夜間0時10分許,尾隨吳季庭至江清樹所有位在屏東縣○○鄉○○路00號(吳季庭為租客),並於門口來回走動,見吳季庭進入上址浴室(內有2間淋浴間)洗漱後,未經吳季庭與江清樹同意,於同日夜間0時28分07秒潛入上址浴室內;嗣吳季庭於同日夜間0時28分從該浴室其中一淋浴間步出時,發現王健誌站在浴室內,遂先大聲喝斥王健誌,王健誌竟不予理會,用左手比出「噓」之手勢,要吳季庭不要聲張,並步步朝前向其逼近,復伸出右手掌作勢要嗚住吳季庭的嘴巴,不斷向吳季庭走近,阻擋吳季庭走出林浴間,以此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吳季庭自由離去之權利約5至6秒。嗣吳季庭驚嚇大叫王建誌始於同日夜間0時29分34秒離開。嗣經江清樹報警處理,始循線查得上情。

二、案經吳季庭、江清樹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健誌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坦承不諱,並有下列證據可查:

(一)被告之自白,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季庭、江清樹於警詢時及偵訊中具結之證述相符,並有偵查報告、被告於113年6月29日夜間0時25分走入上址30號、來回走動、窺視屋內暨拿取女性貼身衣物之舉,有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共4張(見警卷第20頁)、比對照片4張(見警卷第20頁)、現場照片2張在卷可查,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二)而113年6月29日凌晨0時31分,經勘驗,暱稱「0625季J」(告訴人吳季庭)發一則訊息「管家,我剛剛回來有個男的好像跟我一起進來小島」、「我嚇到」;告訴人江青樹回應以:「傻眼我確認一下」;暱稱「0625季J」(告訴人吳季庭)再發「可能要請你們調閱監視器」、「因為我在浴室」,「他進來」、「然後我大叫」等語之對話,有113年9月24日勘驗筆錄(見偵卷第22頁)以及告訴人江青樹所提供之對話記錄截圖1張在卷可查。

(三)被告於113年6月29日夜間0時28分07秒潛入浴室房間內,同日夜間0時29分34秒離開,有告訴人江青樹所提供之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在卷可查,且經勘驗屬實,有114年1月8日勘驗報告乙份(見偵卷第55、59頁)在卷可稽。又告訴人吳季庭方步出淋浴間,遭被告逼近,被告並伸出右手掌作勢要嗚住告訴人,期間約5至6秒,業經告訴人具結而證述明確,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之強制及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等罪嫌。被告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請從一較重罪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裁判日期:2025-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