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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6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禾益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禾益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禾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雖於警詢及偵查中供出其毒品來源,然偵查機關並未因

被告之供述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等情,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國114年9月16日屏警分偵字第1149017441號函暨職務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4年9月24日屏檢錦張114偵314字第11490399310號函附卷可參,而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予以減輕其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毒品之禁

令,猶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三級毒品,所為實屬不該;惟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素行(見本院卷法院前案紀錄表)、持有毒品之數量、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均含有第三級

毒品愷他命成分乙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1日成分鑑定報告、114年3月6日純度鑑定報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民生派出所查獲涉嫌毒品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驗報告書等件附卷可憑,均屬違禁物無訛,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同毒品,一併沒收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持有毒品犯行有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蔡榮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簡易庭 法 官 陳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 1 愷他命 1包(含包裝袋) ⒈白色結晶,16.63g(含袋初秤重),淨重14.4402g(精秤重),驗餘淨重14.4013g。 ⒉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成分。 ⒊純度約71.3%,所含純質淨重10.296克。 2 K菸濾嘴 1支 初步檢驗結果,呈愷他命陽性反應 3 K盤(含括卡1張) 1組 未經檢驗【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14號被 告 林禾益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禾益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之第3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第3級毒品之犯意,於113年12月8日12時許,在高雄市鳳山區不詳地點,向身分不詳綽號「光哥」之男子,以新臺幣(下同)約5000元購得愷他命1包(查獲時毛重16.53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113年12月17日23時許,警方執行巡邏勤務經過屏東縣屏東市和平路段時,發現林禾益身上有毒品異味而對其詢問後,林禾益坦承持有毒品,並主動將其身上的K菸濾嘴1支、K盤1組(含刮卡1張)交由警方扣押,警方又在其身上口袋內查扣愷他命1包(驗前淨重14.4402公克,純度71.3%,所含純質淨重10.296公克)。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被告林禾益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違,且有扣案愷他命1包、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押物及檢驗照片5張等在卷可佐。

扣案愷他命1包確為愷他命,純質淨重為10.296公克,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4年2月21日之成份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250號)及114年3月6日之純度鑑定報告(報告編號5122D250T號)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犯嫌足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所含第3級毒品純質淨重已逾5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故其性質為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檢察官 蔡 榮 龍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