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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52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52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志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2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鄭志豐犯侵占離本人持有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IPHONE手機壹臺(型號拾伍,白色,含手機殼壹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鄭志豐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37條所規定之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

之物,其中「遺失物」係指本人無拋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漂流物」係指隨水漂流,而脫離本人持有之物,「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則謂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其他非基於本人之意思,而脫離其持有之物。查本案手機係告訴人李信賢於案發當日,離開土地公廟時忘記取走而暫時脫離其持有之物,告訴人於約30分鐘後發現手機不見,即返回該處查找,遍尋廟內均不見手機蹤影,嗣報警處理,則本案手機係告訴人自行放置土地公廟內,一時忘記帶走,尚非偶然喪失其持有達不知去向之程度,要與遺失物不同,又非漂流物,揆之上開說明,被告所侵占之本案手機,應評價為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容有誤會,惟此部分檢察官所引用之法條與本院上開論罪科刑之法條既無不同,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

㈡爰審酌被告拾獲他人之物,不思循正當途徑歸還原主,亦未

送交警察機關或其他合適之機關處理,竟因一己之貪念,據為己有而侵占之,可見其對他人財產權之尊重及己身之守法觀念均有偏差,所為實不足取;並考量被告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非低,另參以被告前科素行欠佳(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暨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IPHONE手機1臺(型號15,白色,含手機殼1個),為本案犯罪所得,未據扣案,亦未發還於告訴人,為免被告坐享犯罪利益,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告訴人另指稱:我夾在手機殼上,有新臺幣2,000元等語(見偵卷第18頁反面)。惟此部分除告訴人之證述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就此部分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新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簡易庭 法 官 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2926號被 告 鄭志豐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志豐於民國113手9月4日15時40分許,在屏東縣萬丹鄉福德街土地公廟,見李信賢所有之IPHONE15手機1支及手機殼內之紙鈔新臺幣(下同)2千元,遺忘在土地公廟內,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撿拾後據為己有。嗣李信賢返回土地公廟尋找無著,報警查獲上情。

二、案經李信賢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鄭志豐坦承有撿到手機1支之情,僅辯稱:手機舊舊的沒人要,不知道拿到哪去云云。然查,上述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李信賢指訴綦詳,並經證人李彥廷於警詢陳述被告坦承在土地公廟撿到手機1支等情,此外並有監視器畫面擷圖6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鄭志豐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檢 察 官 陳 新 君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
裁判日期:202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