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99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簡字第998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敏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朱敏生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朱敏生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執行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法警即告訴人游朝立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無視國家公權力之存在,因不滿法警上前制止其失控行徑,即對公務員施以強暴行為,妨害法警依法執行公務,所為不僅有損公務員執行公權力之威信,更藐視國家公務員公權力之正當執行,並侵害執行公務之公務員生命身體安全等,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所為實不足取;復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及搶奪等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見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足見其素行欠佳,暨其於警詢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琬倫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虹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宛陵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以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犯之。

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犯之。犯前三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324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7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萬元確定,並囑託本署代為執行。詎其於民國114年3月17日下午3時13分許,至本署1樓執行科康股1號窗口前報到入監執行,並稱有攜帶3萬元欲繳納罰金,經本署書記官朱偉綸表示併科罰金部分可以繳納,而有期徒刑部分須入監執行時,竟不斷在康股1號窗口前大聲咆哮,經本署法警游朝立上前制止時,其明知游朝立係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不聽制止,徒手推擠游朝立,及以左手戳向游朝立右下巴,並以胸口撞擊游朝立胸口,以此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

二、案經游朝立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游朝立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證述、證人朱偉綸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光碟暨本署勘驗報告及擷圖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脅迫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認:被告A01於上開時間、地點,又基於公然侮辱及傷害之犯意,於告訴人游朝立上前制止時,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聞之本署門口,對告訴人辱罵「幹你娘」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又在告訴人因而上前壓制被告時,致告訴人受有右側手肘外側1處挫傷(表皮破裂,深及皮下組織,傷口大小1X0.7公分)之傷勢。因認被告另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等罪嫌。然告訴人業於114年4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因此部分行為如成立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檢 察 官 黃琬倫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裁判日期:202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