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B(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原 告 兼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A(真實姓名、住居所均詳卷)被 告 A05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2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