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22號原 告 BQ000-A113163(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
BQ000-A113163A(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BQ000-A113163B(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兼 法 定代 理 人 BQ000-A113163C(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淑華律師被 告 BQ000-A113163E(真實姓名、住所均詳卷)上列被告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陳茂亭法 官 潘郁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巧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