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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侵附民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附民原告 A000000000001(A男)(附民)法定代理人 A000000000001A(A男之母)女附民原告 A000000000001A(A男之母)前列A000000000001、A000000000001A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建宏律師附民被告 A04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侵訴字第10號妨害性自主罪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楊青豫法 官 陳茂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孟蓁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