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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上附民字第 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7號附民原告 朱玉馨附民被告 李連陸上列附民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附民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蕭筠蓉法 官 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