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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交簡字第 130 號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交簡字第130號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曾善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33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曾善良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認定被告曾善良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被告於

本案車禍事故發生後停留現場,並向據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為肇事人,此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則被告係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雖嗣後否認犯罪,惟此應屬其訴訟上正當權利行使及法院依刑法第57條量刑時應審酌事項,尚不影響被告上述符合自首之認定)。

㈡爰審酌被告騎車上路,本應謹慎注意遵守交通規則,以維護

其他用路人之安全,竟於行經行車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未依號誌指示(闖紅燈)行駛,因而肇致本件車禍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如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非輕之傷勢,且迄未與告訴人和解或賠償其所受損害等,被告所為誠屬不該;兼衡告訴人就本件車禍之發生亦有逆向駛入來車道且未注意車前狀況之次要過失(參113年度偵字第13320號卷內第13至14頁之鑑定意見書),被告否認之犯後態度、年齡、自述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楊婉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簡易庭 法 官 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孝妃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13320號

被 告 曾善良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曾善良於民國113年5月30日下午4時20分許,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自屏東縣○○鄉○○路000號超商旁起步,行駛於雙向二車道及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經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欲作兩段式左轉時,本應注意應在遵行車道內行駛,且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乾燥無缺陷,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欲作兩段式左轉時,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適有曾浥菁無駕駛執照騎乘渠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屏東縣內埔鄉學興路北往東南方向直行而至,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且於進入黃燈號誌路口直行時為閃避貨車逆向駛入來車道,適曾善良闖越紅燈,2車碰撞,曾浥菁人車倒地,受有右鎖骨遠端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曾浥菁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曾善良於警詢與偵查中均坦承有紅燈轉彎之舉,然否認有過失傷害犯行,於偵查中辯稱:渠闖紅燈與本案無關,肇事主因乃告訴人逆向駛入來車道等語。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5月30日案發時乃稱:「我當時於7-11買完東西後,騎電動自行車由學興路起步要去路口處待轉,遭學興路上直行NEN-5610號撞上」等語,是以被告有闖越紅燈。再者,被告有橫跨馬路、闖越紅燈之情,亦經告訴人即證人曾浥菁於警詢與偵查中證述屬實。此外,並有現場談話紀錄表、酒精測定紀錄表、診斷證明書與車籍資料各2份,以及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含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舉發通知單各乙份,與現場相片21張、GOOGLE地圖擷圖6張在卷可查。

(二)又被告騎乘電動輔助自行車,行駛雙向二車道及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行經管制號誌交岔路口,欲作兩段式左轉時,未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為肇事主因;告訴人未充分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有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113年12月6日高監鑑字第1133068404號函檢附屏澎區0000000號鑑定意見書在卷可查。被告所辯尚難採信,過失傷害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楊婉莉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5-07-16